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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普教读本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普教读本

  • 字数: 208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气象出版社
  • 作者: 赵正宏
  • 出版日期: 2009-05-01
  • 商品条码: 9787502947545
  • 版次: 1
  • 开本: 其他
  • 页数: 238
  • 出版年份: 2009
定价:¥22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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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全面解读――《刑法修正案(六)》、――《优选人民法院、优选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优选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渊查处理条例》、
内容简介
赵正宏编著的《最新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普教读本》对《刑法修正案(六)》、《优选人民法院、优选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优选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安全的条款,逐条结合实际进行了解释。同时,对贯彻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
赵正宏编著的《最新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普教读本》适用于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广大从业人员。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六)》解读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六)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背景
一、《刑法》的六次修正过程
二、唯有《刑法修正案(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
三、对安全生产为何要严刑厉典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及修正特点
一、《刑法》(1997年修订)的安全条款
二、《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
三、《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显著特征
第四节 《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解读
一、安全违法犯罪的种类变化
二、《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解读
第五节 学习《刑法修正案(六)》常见问题
一、《刑法修正案(六)》约束的犯罪主体有何变化?
二、“生产”与“作业”有何不同?
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管理规定”与“国家
规定”有何不同?
四、“重大伤亡事故”具体死亡、受伤人数是多少?
五、遇到“政策打架”问题怎么办?
六、如何理解“其他严重后果”?
七、受刑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包括哪些人?
八、如何正确理解“情节特别严重”?
九、“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优选刑期为何是十五年?
十、如何组织大型群众性集体活动?
十一、“不报”可以比“谎报”处罚得轻一些吗?
十二、可能受到“不报与谎报”刑法责任的有哪些人?
十三、中介组织也会触犯刑法吗?
第六节 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
二、事业单位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
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包工头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体活动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
五、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
六、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
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
八、中介组织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优选人民法院、优选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第一节 优选人民法院、优选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第三章 《优选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第四章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第六章 重大责任事故判例
附录 相关安全法规、标准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摘要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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