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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释本 全新注释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释本 全新注释版

  • 字数: 125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5-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55362
  • 版次: 2
  • 开本: 32开
  • 页数: 152
  • 出版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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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社秉承“为人民传播法律”的办社宗旨,历经6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图书出版为主,兼及期刊出版、电子出版、数字出版、教育培洲和法律服务等多种业务的经营模式。法律社年出版新书1500余种,出版物内容涵盖法律文本、法学理论、法学教育、法学学术、法律实务、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人文历史、政治财经等领域,综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国法律出版行业首列。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应当编制规划的区域
第四条制定、实施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城市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第六条城乡规划的经费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效力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公开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鼓励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在城乡规划制定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第十八条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内容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镇的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的制定主体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规划
第二十四条承担具体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编制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的民主性
第二十七条规划批准前的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实施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城、镇、乡、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原则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建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第三十六条需领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对划拨土地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出让土地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规划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政许可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地域范围的
第四十三条规划条件的变更
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定期评估和征求意见
第四十七条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条修改规划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监督结果的公开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违法行政许可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未按规定制定规划的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委托不具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乡村建设中违反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临时建设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不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19.8.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2014.7.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9.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2012.10.26修正)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6.1.18修正)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1.1.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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