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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中国团队

东京审判中国团队

  • 字数: 235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作者: 杨一心
  • 出版日期: 2020-06-01
  • 商品条码: 9787313227478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54
  • 出版年份: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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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日本东京进行了历时两年零六个月的“世纪大审判”。来自同盟国11国的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A级战犯进行了清算战争罪行的审判。本书主要刻画东京审判中国代表团的17位成员,聚焦人物英雄事迹,突出审判团成员在东京审判中担当的职责及发挥的作用。比如,中国代表团去东京,要完成哪些工作?与其他代表团相比,我们的任务有何艰巨之处?中国代表团在审判中,做了哪些出色的工作和相关准备?书中还追溯了代表团成员在校求学的历程,从求学背景来展现中国代表团成员“钢铁是怎样炼成的”。
目录
上篇 东京审判及中国团队的贡献
东京审判概述
一、东京审判的缘起和相关法律准备
二、对战争罪犯的认定及逮捕
三、对战争罪犯的侦查与起诉
四、对战争罪犯的审判
五、宣判与执行
六、后续审判
七、东京审判的意义与局限
中国团队的贡献和遗憾
一、中国团队的主要贡献
二、中国团队的遗憾
下篇 中国团队群英谱
中国检察官团队
检察官向哲溶:凛然仗剑赴东京
秘书兼助理检察官裘劭恒:劝说溥仪出庭作证
顾问倪征□(特殊字体):临危受命战法庭
顾问鄂森:华北取证质丹下
顾问桂裕:团队合作擒板垣
顾问吴学义:寻土肥原犯罪证据
翻译兼秘书高文彬:揪出“百人斩”元凶
秘书刘子健:罪证查找助惩凶
翻译周锡卿:对日索赔翻译家
翻译张培基:庭审实况真实记
其他人员:幕后英雄建功勋
中国法官团队
法官梅汝璈:清算血债锁敌酋
秘书方福枢:身兼数职挑重担
秘书杨寿林:秘书法官皆胜任
秘书罗集谊:暗战香港,助力东京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上篇 东京审判及中国团队的贡献 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继欧洲纽伦堡审判纳粹德国等战犯之后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又一次国际性审判活动,也是一次彰显正义、惩罚邪恶的重要审判。尽管受到“冷战”等政治因素的干扰,东京审判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但审判活动的开展及其所作出的正义判决,已足以使东条英机等一批试图灭亡中国、征服世界的战争罪犯被永远地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东京审判已结束70余年,回顾东京审判的历史,特别是中国团队的重要贡献,从而使国人牢记历史教训、警惕军国主义复活,珍惜和维护来之不易的和平局面。正如在2014年12月13日少有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指出的:“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认罪责就意味着重犯。我们不应因一个民族中有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发起侵略战争就仇视这个民族,战争的罪责在少数军国主义分子而不在人民,但人们任何时候都不应忘记侵略者所犯下的严重罪行。一切罔顾侵略战争历史的态度,一切美化侵略战争性质的言论,不论说了多少遍,不论说得多么冠冕堂皇,都是对人类和平和正义的危害。对这些错误言行,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们必须高度警惕、坚决反对”。 东京审判概述 一、东京审判的缘起和相关法律准备 参与战争的一方在战败后受到惩罚在中外历史上是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有的以订立屈辱的城下之盟为代价,有的以领导人被抓后遭软禁、流放或杀害为结局,但在近代以前,这类惩罚大多没有什么正义或非正义之分,而更多地表现为弱肉强食。对战争罪犯进行法律惩处的设想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战争将近结束的时候,各同盟国和协约国都发出了“绞死德皇”的呼声。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凡尔赛和约》第四章提出,同盟国和协约国将组织特别法庭以破坏国际道德和条约尊严的罪状来审讯德皇威廉二世,德皇以下的主要战争责任者由德国组成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和约还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委员会去“从事研究战争制造者的个人责任,开具战犯名单,并草拟审讯法庭的组织宪章。”但受战胜国内部的矛盾以及德国政府对战争罪犯的袒护等因素的影响,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只是在1921年5月才由德国优选法院在莱比锡举行了一次象征性的审判。在战胜国提交的896名战犯中,只有45人交予审判,实际受审的仅12人,其中6人被判有罪,但刑期都极短,仅6个月到4年不等,其中还有两名战犯越狱逃脱。从而使法律惩处战犯的设想成了一场闹剧。尽管如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萌生的惩办战争罪犯的设想及战争结束后对战犯的审判,却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提供了有益启示。 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激烈拼杀的时候,同盟国就对战后惩处战犯问题进行过反复酝酿和协商。1942年1月13日,被德国占领的比利时、捷克、希腊、荷兰、波兰、南斯拉夫、卢森堡、挪威、法国的流亡政府在伦敦集会,中国、美国、英国、苏联、印度等国家应邀参加。会议发表共同宣言,将惩办战争罪犯作为战争的主要目的。同年8月1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发表声明,提出:“欧亚的侵略者”终将被绳之以法。1943年11月1日,美、苏、英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结束时,以国家首脑的名义发表《关于残暴行为的宣言》,不仅重申了惩办战争罪犯的主张,并且提出了两条原则:一是对于暴行的实施者,战后将送还暴行实施地,以实施地所在国法律制裁。二是没有特定地理范围的罪犯,“应该须由同盟国政府去共同审判治罪”。也就是说,对于轴心国的领导人,应该由同盟国共同组织的国际法庭去审判。从而为战后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法西斯国家领导人及具体实施者进行法律审判提供了法理依据。 同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表明:“我们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1944年1月18日,同盟国成立战争罪行委员会,下设三个小组。第一组负责搜集、审核轴心国的战争罪行证据;第二组负责制定逮捕与审判战犯的方法;第三组负责有关法律问题。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除敦促日本尽快投降外,还明确提出,盟军将组织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10月18日,美国国务院给各受降国家的驻美大使馆发出一份秘密照会,详细阐述了美国政府关于处理日本战犯将采取的种种政策和措施,并指出:对于甲级战犯(也称A级战犯,实际上应准确地称之为甲类或A类战犯,因其所犯罪行属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所规定的甲类或A类罪行,即反和平罪行),东京盟军优选统帅部即将组织远东国际法庭予以审判,并请各国政府准备提出法官的人选以便优选统帅加以任命。意欲主导远东审判。 历史性地看,美国为其主导的远东审判,既做了大量组织准备工作,如在战犯的逮捕和看管、战争罪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审判场所的确定、安保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审判活动的具体组织、对已决犯的执行等方面都付出了很多努力,但同时也不无消极影响。日本天皇之未被追究以及审判活动的虎头蛇尾等,不能不说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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