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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大字实用版
字数: 18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9-01
商品条码: 9787519778439
版次: 1
开本: A5
页数: 248
出版年份: 2023
定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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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出版: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编写全面: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内容实用: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便捷易读: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
【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优选法、优选检及其他官方发布的案例。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是否有例外情况?
质证一般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
如何区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主体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裁判文书不宜被公布的情况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涉外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第七条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民事诉讼的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辩论权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民事诉讼可以在线进行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变通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管辖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依法办案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七条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回避决定权人
第五十条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和解
第五十四条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六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第六十八条及时举证的义务和逾期举证的后果
第六十九条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法庭质证
第七十二条公证证明
第七十三条书证、物证
第七十四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证人作证
第七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
第八十条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二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条勘验程序
第八十四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五条期间
第八十六条期间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七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简易送达
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三条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员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四条转交送达程序及日期
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的原则
第九十七条调解的方式
第九十八条协助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协议
第一百条调解书
第一百零一条不制作调解书
第一百零二条调解失败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诉中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九条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复议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五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六条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答辩状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管辖权异议、应诉或反诉管辖
第一百三十一条告知审判人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庭前准备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诉的合并
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第一百四十六条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法庭笔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宣判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终结诉讼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起诉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小额诉讼程序转换、当事人异议权
第一百七十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状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受理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查范围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审调解
第一百八十条撤回上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适用范围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六条特别程序转化
第一百八十七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起诉与受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宣告失踪
第一百九十一条宣告死亡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撤销
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管辖与申请
第一百九十九条鉴定
第二百条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判决撤销
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二百零三条公告与判决
第二百零四条撤销判决
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六条裁定与执行
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八条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一十七条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二十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二十一条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二十二条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支付令申请
第二百二十六条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终结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适用范围
第二百三十条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停止支付
第二百三十二条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示催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异议
第二百三十七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八条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委托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四十三条执行承担
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四十五条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五十四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五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六条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五十八条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五十九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六十条指定交付
第二百六十一条强制迁出
第二百六十二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六十三条行为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继续履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被执行人的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执行中止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八条执行终结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终结裁定的效力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适用本国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七十二条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七十三条语言文字
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七十七条书面协议选择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应诉或者反诉管辖
第二百七十九条专属管辖
第二百八十条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法院
第二百八十一条涉外管辖优先及例外
第二百八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驳回起诉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域外送达的方式
第二百八十四条域外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八十六条上诉期间
第二百八十七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八十八条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九十条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九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二百九十四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二百九十五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文字要求
第二百九十六条请求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七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三百条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三百零一条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第三百零二条中止诉讼
第三百零三条复议
第三百零四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法律适用
第三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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