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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罗盘
字数: 133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罗翔
出版日期: 2020-09-01
商品条码: 9787521612608
版次: 1
开本: 32开
页数: 320
出版年份: 2020
定价: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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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近期新著作 盘点鲜活案例 传播法治思维 极具收藏价值◇罗翔老师2020年近期新力作,与罗老师一齐做法治之光◇盘点热点案件,探讨刑法世界的价值基础与人文精神◇法律与哲学融会贯通,不只普法,更聚焦构建“三观”,感受罗老师的思辨、自省与一针见血 ◇姊妹篇《圆圈正义》出版一年来已经加印21次!2020年罗老师“出圈”后再续经典◇邀请有名插画家翟砚军老师绘制生动插图,法律阅读从未如此有趣◇每本书随机附送一款明信片(共七款),是否发现了你熟悉的“梗”?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以下5大部分:入罪之前、“不等于不”、“寻衅滋事”、罗生门之判、你的权利。共收录罗翔教授的40余篇随笔文章,罗老师在书中通过盘点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探讨了刑法义理及其适用,盘点了丰富的法治知识与人文理念。作者笔调自省而尖锐,洋溢着责任感与人文情怀。本书不仅启蒙读者的法律思维与维权观念,更可以帮助理解刑法背后更深层次的哲学基础。
目录
代序:做法治的笨牛
入罪之前
使用“软暴力”就一定是黑社会吗?
当“药神”触犯法益时
谈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门槛
请注意《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应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现在,连气瓶也是枪了?
警惕机械司法——评魔术道具涉嫌伪币案
如何处理乘客与驾驶员互殴引发的惨案?
“不等于不”
“不等于不”——泰森为什么被判强奸
先强奸后恋爱,算强奸吗?
聚众淫乱罪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房思琪的失乐园——滥用信任地位与诱奸
走出盲山——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
传播艾滋病算不算故意杀人?
怎样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
“寻衅滋事”
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
寻衅滋事罪应当废除
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为什么网络发帖不宜以寻衅滋事论处?
罗生门之判
警察与律师——罗生门之判
对警权的滥用应当保持零容忍
一个义人的结局——陈年旧案与追诉时效
是孩童还是罪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道路选择
写作与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罪在惩罚什么?
中国人域外犯罪,中国法律管不管?
“996”、盲井与劳动光荣
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与威胁?
特别案件与规则意识
非法放贷司法意见——空白罪状要怎么填?
律师、谎言和“套路贷”
从谣言中发现得失成败
你的权利
主张权利,你怕了吗?
你知道你的权利吗?
耒阳故事——城市扩张与义务教育
为何维权沦为敲诈勒索
“小三”有权利索赔吗?
威胁作证与律师伪证
谁怕律师?
“宝马哥案”为什么适用特殊防卫原则
刑讯逼供的追诉时效
如何排除刑讯逼供的隐患?
代后记:清明忆祖
摘要
使用“软暴力”就一定是黑社会吗?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意见》)开始施行,其对于“软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软暴力”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可能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诸多犯罪,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如果符合《刑法》规定,自然应当定罪处罚。但是,“软暴力”只是司法解释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它并非刑法上的法律概念。而司法解释只能对《刑法》规定进行说明,不能创造新的法律规范。因此,“软暴力”构成何罪,依然要取决于《刑法》本身的规定。不能先给行为人套上一顶“软暴力”的帽子,然后因为这顶帽子就随意契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软暴力”意见》认为:“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不过在认定“软暴力”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其他手段”时,仍然要根据《刑法》规定来进行甄别。 《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规定的特征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里的“其他手段”作为一种兜底条款,必须和暴力、威胁具有等价值性。换言之,“软暴力”必须以暴力作为后盾,一种没有暴力后盾的“软暴力”无论如何也不是暴力,否则就是对词语的歪曲和玩弄。 这就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特别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 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通过“软暴力”方法人身自由索取债务经常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因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组织就又被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必须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一次犯罪活动。因此,如何准确认定“软暴力”和非法拘禁罪的关系,就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它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这个条文,非法拘禁罪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非法性、剥夺性、持续性。 首先是非法性,通过合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犯罪.比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而拘留他人。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非法逮捕、拘留自然构成犯罪。 其次是剥夺性,非法拘禁必须剥夺人身自由,而非人身自由。《刑法》对于剥夺和人身自由有明确的区分,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就使用了人身自由的表述(以暴力、威胁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剥夺人身自由既包括直接剥夺,也包括间接剥夺。 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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