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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堂保险金信托课
字数: 115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作者: 李升
出版日期: 2020-10-01
商品条码: 9787121395475
版次: 1
开本: 32开
页数: 240
出版年份: 2020
定价: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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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从信托简史、信托基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实操案例、实务问答等七个角度,系统分析和梳理了保险金信托的基础理论知识,也专门解答了专业金融人员在实务中经常遇到了问题和困惑。通过阅读《七堂保险金信托课》,相关金融从业者能更好地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普通读者能进一步了解保险金信托,更合理地规划私人财富的保障及传承。
作者简介
李升,国内某金融机构家族办公室核心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讲师、沃晟学院金牌讲师。保险和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研究者和实践者。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硕士学位。从事信托、私募基金、保险等金融业务十余年。
目录
01 信托简史
信托“寻根”:4000多年前的“信托”行为
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
从用益到信托:近代信托的诞生
现代信托的确立和发展
因信而托:中国古代的信托行为
现代信托在中国
02 信托基础
什么是信托:三个主体,四个维度
“拆解”信托:主体、客体、行为和目的
信托的秘密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的秘密之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五花八门的信托可以怎么分
信托与人寿保险
03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交易结构和流程
合格投资者
集合投资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04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什么
家族信托的设立流程
家族信托五大基础功能
家族信托vs集合资金信托
家族信托经典案例详解
05 保险金信托
认识保险金信托:定义、法律基础、架构和风险
保险金信托的模式:1.0版、2.0版、3.0版
设立保险金信托的步骤
保险金信托vs人寿保险
保险金信托vs家族信托
保险金信托的其他优势
06 保险金信托实操案例
家企资产隔离,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牵连家业
保护婚姻财富,控制财富流向
细水长流,防止子女挥霍
特殊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
07 实务问答
国内的家族信托成熟吗
离岸家族信托更好吗
国内信托能隔离债务风险吗
信托财产是怎么管理的
股权和不动产可以放入家族信托吗
在委托人离婚时,信托财产会被分割吗
信托公司破产了怎么办
家族信托能规避遗产税吗
设立保险金信托时会做哪些尽职调查
设立保险金信托涉及哪些费用
保险金信托会承诺保本吗
保险金信托能撤销吗
摘要
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工具,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很多名门望族,比如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在绵延六代后依旧长盛不衰,很大程度上就得益于早早运用了信托这一工具。 可是在中国,人们对信托的认识和理解还远远不够。大多数人对信托的了解,仅限于它是一种投资、融资手段,而对其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等方面的功能所知甚少。 这种认知上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呢?要解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信托的起源和它在国内的发展。信托“寻根”:4000多年前的“信托"行为 “信托”这个词,听起来很“洋气”、很“现代”,可是如果追根溯源,我们可以在人类文明曙光初现的时候找到它的身影。学术界一般认为,目前可考的最早的原始信托行为,是距今4000多年前古埃及的“遗嘱信托”。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548年,在古埃及人留下的一份遗嘱中,包含了信托的基本要素。在这份遗嘱中,遗嘱人指定由他的妻子继承财产,由他的子女做受益人,同时为子女指定了监护人,并设有遗嘱见证人。 4000多年前古埃及人的这种做法,当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设立信托,称为立遗嘱更合适。但从现代信托架构的角度来看,它也是一个完整的信托行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甚至还有第三人作证。所以,信托业常把古埃及人的这种立遗嘱的方式称为原始信托行为。 在当时,也没有产生“信托”的概念。直到大约2000年后,在古埃及地中海对岸的古罗马,“信托”这个词才第一次出现在人类的语汇中。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 “信托”这个概念的出现,可追溯到约公元前500年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又称“遗产信托”制度)。 要理解信托遗赠制度为何出现,需要先知道一个背景:根据当时罗马市民法的规定,生活在罗马的人被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归降人、异邦人、奴隶等。只有罗马市民才享有完整的市民权,而完整的市民权中就包括了继承权。 也就是说,除了享有完整的罗马市民权的人,其他的人,如拉丁人、归降人、异邦人和奴隶,均不享有继承权。“《尤尼亚法》不允许他们自己立遗嘱,不允许他们依据他人的遗嘱取得财产,也不允许他们通过遗嘱被指定为监护人。…‘那些属于归降者的人,同所有异邦人一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依据遗嘱取得财产,而且,按照被普遍接受的观点,也不能自己立遗嘱。”可是,肯定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是:遗嘱人不想把遗产留给有继承权的人,而希望留给不具有继承权的人。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古罗马人发明了一种变通的方法。 在遗嘱继承人没有继承权的时候,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并要求第三人为了其妻子或子女的利益代行对这些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事实上实现遗产的继承。关于这种行为,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写道:“当某人欲以遗产或者遗赠物给他所不能直接遗给的人时,他便通过信托那些能够依遗嘱获得遗产的人来实现之。之所以将其称为遗产信托,是因为他不能依法律去制约任何人,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信来进行制约。”这就是遗产信托制度,或者称为信托遗赠制度。 在遗产信托中,遗嘱人请求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受托人实施某种使第三人受益的行为,其中包括要求受托人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遗产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不具有遗产继承能力(权利)的人,这样,被禁止设立为继承人的妇女、拉丁人、不满30周岁的奴隶、异邦人、独身者、不确定者,也可以通过遗产信托的方式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不难看出,遗产信托制度中已产生了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它涉及三个主体:遗嘱人(委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既是继承人,又具有遗产管理人的地位,他要按照遗嘱人的意愿管理财产,并将收益或遗产转交给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是事实上的遗嘱人的遗产继承者,但又不同于罗马法规定的继承人。 遗产信托制度只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方式,而对遗产信托的司法保护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早期的遗产信托并不要求严格的法律形式,因此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受托人只有道义上的义务,一旦受托人不履行受托义务,受益人无法借助法律手段获得其应得权益。后来,奥古斯都(屋大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从法律上认可了这一制度,并允许对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进行审判,受益人的权利才逐渐获得法律保护。 因为古罗马遗产信托制度中的“信托”接近是一种无偿的民事行为,没有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所以它并非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 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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