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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
字数: 110
出版社: 广西师大
作者: 秦涛
商品条码: 9787559869029
适读年龄: 12+
开本: 32开
版次: 1
页数: 161
出版年份: 2024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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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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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
作者简介
秦涛,江苏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教师,央视《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专家。研究领域为秦汉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史。已出版学术专著《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等三种、普及读物《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秦亡汉兴九十年》等七种。
精彩导读
\\\"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 我把“洞穴奇案”当至宝一般拿回中国古代,请来孔、孟、老、庄、商、韩团桌围坐,帮忙掌眼。孔、孟拿起“洞穴奇案”,皱着老眉略看了看,仍放回原处,露出狐疑而纳闷的神情。商、韩连碰一下的兴趣都没有,直截了当地说:“假的!”老、庄则干脆打起了哈欠。 以上便是我在中国古代碰的钉子。 我的工作程序是:仔细翻查先秦诸子,将与本案稍有联系的词句划出来。其中,法家的结论最直截了当:既然违反法条,就应当依法论处。管你山崩海啸掷骰子无线电工程师医生神父社会契约大螺旋内战……富勒精心设计的一切细节,在法家眼中全成了毫无意义的幺蛾子。 儒家的态度稍微暧昧一些,但也无非颠来倒去几个“情理法”之类的空洞概念。归根结底,仍是“法无可恕,情有可矜,死罪可免,活罪难饶”。案情的总体架构,在儒家眼中有一定意义,体现了情理法的冲突,但也仅此而已。甚至儒家经典与本案关联最大的一句话,也许是:“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你们上有老,下有小,不好好在家父慈子孝享尽天伦之乐,非要跑到那么偏远、那么危险的山洞里去干什么呢?不仅令家人担心,还浪费国家资源,简直自作孽不可活! 道家则与本案像两条平行线,望到世界尽头,也看不到交叉的可能。 也许是我学力有限吧,也可能中国古代的“法学”确实技不如人吧,也可能中国古代的思想属于“实用理性”,对这种玄虚的思想实验不感兴趣吧。我这样想着,姑且将本案束之高阁,开始了法律史学的读硕与读博生涯。正确的典范犹如锋利的剃刀,将一切不符合学术训练的异想天开剃成一片不毛之地。“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的荒唐念头自然也无从幸免。但它不着急,它深根宁极,耐心等待破土而出的时机。 在后来的读书中,我逐渐发现:“思想实验”并非西人的专利,也是中国古人常用的办法。不过古人的思想实验大多比较简单,近似“譬喻”。以《孟子》为例。孟子为了说明人心皆有“不忍人之心”(仁之端),用十个字设计了一个精巧的思想实验:“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字数很少,却有四个设定:“人”,是主体的限定,因为这个思想实验探讨的是“人之异于禽兽”的地方;“乍见”,是时机的限定,突然看见,第一反应,没有权衡利弊的余地;“孺子”,是对象的限定,最单纯的小孩,还没有作恶的可能与复杂的经历,也就是最纯粹意义上的抽象的人;“将入于井”,事情的限定,千钧一发之际。这个思想实验逼出的真相是:“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当此之际,间不容发,扪心自问:人(即便忍心如商鞅、韩非)的第二反应,可能是事不关己、拒绝施救,但第一反应是不是“怵惕恻隐”呢? 再比如,孟子的弟子桃应曾设计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在二十一世纪初还引发了哲学界与法学界的激烈讨论:假如天子舜的父亲瞽瞍杀人,法官皋陶要捉拿瞽瞍,舜身兼公的天子与私的人子双重社会身份,应当怎么做?这就是著名的“窃负而逃”的思想实验。 甚至于有些学派的立说基础,就是思想实验。例如孟子极力抨击的杨朱,其学说早已失传,其学说立足的思想实验却脍炙人口:“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思想实验的价值,不在于设计者的解答,而在于提问能否衡量出各个学派的分歧与高下。杨朱的回答(不为)虽然被孟子排击,但并不影响提问的质量。此外,名家的思想实验如“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之类,更是数不胜数。 到了魏晋玄学兴起之际,人们已经十分擅长通过虚拟法律案例,来研讨实际的法律难题。《晋书·礼志》记载:西晋有个男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违反婚制先后娶了两位嫡妻。先娶的妻子死后,后娶的妻子的儿子不知应当遵守何种丧礼。中书令张华就“造甲乙之问”,也就是虚构了以甲、乙、丙为主角的典型案例,来探讨这个难题。与真实案例不同,虚拟案例(甲乙之问)中的人物、情节可以根据研讨需要,随意增删变更。传世所谓“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案例,大多呈现“甲乙之问”的形态,未必不是“造甲乙之问”、虚拟思想实验的产物。 由此可见,中国古人并非不擅长虚拟思辨、两难取舍的思想实验。既然如此,为什么他们对“洞穴奇案”没有兴趣?或者换个思考角度,他们对什么“奇案”感兴趣? 思考至此,豁然开朗。古人感兴趣的“奇案”,非常容易找到。就以汉代《春秋》决狱为例:子不知对方是生父的情况下蓄意殴打,或者子为救父而失手误殴,是否适用“殴父枭首”的汉律?养父藏匿犯罪的养子,是否适用“匿子不当坐”的法条?丈夫殴打婆婆,媳妇杀夫,是否构成犯罪?后妻杀夫的情况下,前妻之子杀后妻,是否构成“弑母”?……类似案例,可以无休止地罗列下去,共同特征也一目了然——人伦。 中国古人的法律兴奋点是“人伦”,尤其是不同层次的人伦价值的冲突。困扰古人的法律难题,无论“嫂溺,叔是否援之以手”(礼仪与人性冲突),“舜父犯罪,舜怎么办”(天子角色与人子角色冲突),“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私利与公利冲突),都是不同层次的人伦价值之冲突。而最两难的冲突,就是家父与国君的冲突。中华法系最引人入胜的内核,包括复仇问题、亲亲相隐问题,无不是这一核心冲突的外显。在朝廷的大议之中,开疆拓土、理财兴利,常常虚应故事、敷衍了事;一旦涉及人伦,朝臣个个如打了鸡血,梗着脖子直言进谏。北宋的“濮议”、明代的“大礼议”,因过继而即位的皇帝应当对生父执何种礼仪,在现代人看来甚属无谓的繁文缛节,满朝文武却视如国之存亡的大事,进行旷日持久的激辩,甚至献出生命亦在所不惜。 假如把这些问题作为法律“奇案”来拷问西方的哲人,他们会怎样回答呢? 嫂溺,叔援以手吗?当然。 舜父犯罪,舜怎么办?申请回避。 丈夫殴打婆婆,媳妇杀夫,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后妈杀父,杀死后妈是否构成“弑母”?构成故意杀人罪,“弑”只是修辞,没有法律意义…… 中国古人看来无比艰难的法律“奇案”,在西方学者眼中大多简单得令人困惑。正如中国古哲面对“洞穴奇案”,近乎集体失语。“放之四海而皆准”似乎没有那么容易,“易地而皆然”倒是真的。 西谚有云:“甲之佳肴,或为乙之毒药。”套用这个句式,甲之奇案,或为乙之扯淡。奇案,是特定法文化的产物。奇案之奇,来自特定法文化独有的价值冲突。当奇案从特定法文化的意义脉络之网中拔出,孤零零地投入另一个法文化之中,“奇”也就隐没不见,而徒显其“怪”了。 所以,富勒的“洞穴奇案”并非用以衡量一切法文化成色的试金石。恰恰相反,“洞穴奇案”是为现代西方的法律文明量身定制、精心织就的。“洞穴奇案”的一切细节,都是这个法文化的产物,都符合这个法文化的审美,所以能令西方各个法学流派啧啧赏叹、拍案惊奇。 “洞穴奇案”是“富勒陷阱”的井底之蛙。 想通了这一点,当年的念头终于破土而出。不过,不再是“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将会得到怎样的审判”,而是—— 假如为中华法系编织一个自己的洞穴奇案,将会有怎样的案情? 有趣的是,当我萌生这个念头的时候,它就在那里了。 ——节选自秦涛《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 \\\"
目录
\\\"导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洞穴杀人案——华朝本元三年于朝堂集议?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观点二?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观点三?法之意,在法内 少司寇于公杰陈词 观点四?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观点五?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御史章介之陈词 观点六?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观点七 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中执法张鸷陈词 观点八?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大夫董熹陈词 观点九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观点十?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太学祭酒朱九庠陈词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观点十二 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刑部尚书吕治平陈词 观点十三?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 太常卿公孙白驹陈词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最终判决 外一篇? 华朝法律往事? 书成自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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