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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3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书系

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3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书系

  • 字数: 547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作者: 编者:王明达
  • 商品条码: 9787509366899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588
  • 出版年份: 2015
  • 印次: 1
定价:¥9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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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王明达编写的《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3辑) 》系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知识产权审判 新发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它从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2014年审结的2212件案件中精选了60余件,按 照案件类型总结编写,同时,附录了部分具有指导意 义的裁判文书,以供读者参考。
目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4) 一、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1.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有关专利申请及申请文件的修改原则上应适 用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律法规及审查指南 2.关于是否应接受申请人于申请日后补充提交的有关化合物的活性 实验数据的认定 3.关于基于新材料选择的发明专利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 4.通过拼凑而成的反应机理不同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对比文件评价 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5.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6.关于将混合物发明专利中数值范围的大于等于修改为等于是修改 方式应当被接受的认定 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修改超范围是指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栽的范围而不仅是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8.在评价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在后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时,应适当考虑前后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之间的对应关 系 9.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且不能超出 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10.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不能视为我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申请 11.马库什权利要求的药效实验数据应当消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药 效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12.新化合物产品或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说明书不必公开新化 合物能够取得某种治疗效果或某种具体用途的实验数据 13.专利审查过程中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应当区分说明书的修改和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4.如果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诉 争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15.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无法判断该 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 16.GUI外观设计可以成为专利设计专利权的授权客体但必须指明 哪些部分是通电图案 17.机械领域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有”的解释 18.经查证属实的电子证据可以采信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效审查程序中的适用 19.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良影响”认定 应具备客观事实依据 21.“其他不良影响”应限定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 良影响的范围一 22.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标志不得以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驳 回注册申请 23.公共资源被社会个体所独占不属于不良影响 24.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即便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应被撤销 25.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特征的标志显著性认定 26.具有显著性且能够表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即便含有县级以上地名 也可获准注册 27.立体商标不因其包含具有显著特征的图形商标而当然具有显著 特征 28.认定驰名商标可以适当考虑申请日以后的证据 29.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注册人的对应关系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利 益的损害 30.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的认定应与诉争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程度 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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