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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为的 “罪与非罪” ――刑民交叉视野下的问题研究
字数: 210
出版社: 北京大学
作者: 徐彰
商品条码: 9787301332061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213
出版年份: 2022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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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选题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现状及问题,作者指出,互联网金融犯罪属于行政犯,罪与非罪的基本界分应围绕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要素进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非法性”需要经过未经批准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双重检验,在法益上,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金融安全观”,将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解构为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作者认为,以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在短时间里看似维护了社会秩序,但从长远看却毁损了刑法的机能,极大地破坏了国家的刑事法治。应当树立重民轻刑的思想,通过刑民交叉的路径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中的地位,限缩刑事打击圈。 本选题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领域具有现实意义。著名刑事法专家刘艳红教授作序推荐。
作者简介
徐彰,江苏连云港人,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研究方向为刑民交叉理论。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结项等级为优秀),省部级项目多项。出版个人专著1部,参编教材2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现状及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迭代升级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制度规范及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基本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现状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难题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判断的现实困境 (二)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判断的学理痛点 (三)传统犯罪治理模式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缺陷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的裁判视野:刑民交叉何以重要? 一、传统刑法学研究范式中界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困境 (一)传统刑法学理论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不足 (二)传统研究范式的缺陷难以自我修复 二、民法典时代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解读方向:重民轻刑 (一)我国社会长期存在重刑轻民的现象 (二)重刑轻民的现象延续至今 (三)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树立重民轻刑理念 三、刑民交叉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重民轻刑理念的关键 (一)刑民交叉概述 (二)刑法和民法的关系 (三)通过刑民交叉治理互联网金融的必然性 四、刑民交叉破解互联网金融犯罪认定难题:以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为例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中的民事诈骗 (二)民法和刑法中的诈骗 (三)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界分 (四)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的性质认定 (五)金融科技有助于认定互联网金融行为中欺骗的性质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的基本界分:行政要素的刑民解释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属于行政犯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构成要件中行政要素的理解 (一)行政要素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行政要素 三、刑民交叉视野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行政要素之解释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行为“非法性”的双重检验标准之提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非法性”判断的意义 二、互联网金融行为“非法性”评价缺失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缺乏有效的“非法性”检验 (二)现有法律制度下“非法性”检验缺失的必然性 三、刑民交叉视野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非法性”评价 (一)行政违法性是互联网金融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二)整体法秩序下前置行政违法依据难以自洽 (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非法性”检验 四、双重行政违法性检验标准之提倡 (一)行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违反国家规定 (二)行为符合国家规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通过双重检验标准限缩互联网金融犯罪圈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的实质判断:法益侵害的识别 一、互联网背景下“法益侵害”的教义学地位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认定中的“法益”本体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秩序 (二)“金融管理秩序说”面临的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之解构 三、互联网金融语境中超个人法益的保护限度 (一)金融犯罪不同于金融违法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三)抽象的金融秩序不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益 四、本章小结 第六章 互联网金融涉罪行为的出罪:民法免责事由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民法免责事由阻却犯罪的司法空间 (一)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 (二)通过超规范的出罪事由实现个案正义 (三)互联网金融行为出罪需要依赖民法免责事由 二、互联网金融出罪中民法免责事由的基本法理:以受害人过错为例 (一)互联网金融涉罪行为中受害人存在过错 (二)现行法律体系对受害人过错的评价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认定中被害人过错理论的适用 (一)自甘风险属于民法免责事由 (二)危险接受理论对自甘风险的吸纳 (三)被害人过错理论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适用 四、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存在被害人过错事由的结果 (一)被害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犯罪人的刑事评价降低 五、本章小结 第七章 刑民交叉视野下互联网金融行为“罪与非罪”判断的具体应用:以股权众筹为例 一、股权众筹的民法属性 (一)众筹的概念 (二)股权众筹概述 (三)股权众筹具有证券属性 二、股权众筹的行政监管缺位 (一)股权众筹目前不受我国证券法承认 (二)行政监管部门未发挥监督实效 三、股权众筹与P2P网络借贷的区别 (一)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二)合法性程度不同 (三)约定收益模式不同 四、股权众筹面临必然的非法集资刑事风险 五、股权众筹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一)形式上满足构成要件 (二)股权众筹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六、本章小结 第八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模式之修正: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例 一、网贷平台的监管历程与责任概述 (一)网贷平台的监管历程 (二)网贷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网贷平台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能有效区分合法的网贷行为和不合法的互联网金融犯罪 (二)网络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打击“逃废债”的司法政策与恶意欠款的现实情况存在冲突 (四)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三、网贷平台治理的刑民交叉逻辑 (一)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行政违法性判断职责 (二)司法实践中慎用限制性规范措施 (三)给予金融创新更长的考验期 (四)厘清规范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法规 (五)疫情时期监管力度放松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度 四、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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