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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

  • 字数: 466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作者: 编者:叶林|责编:赵律玮//孙静//吕静云
  • 商品条码: 9787521626834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508
  • 出版年份: 2022
  • 印次: 1
定价:¥13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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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由叶林教授主编,旨在对2022年4月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进行解读,以期为该法未来的适用提供参考。本书以期货和衍生品法条文为序,逐条对法条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和阐述,每条文下包括“条文原文”、“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释义”以及“相关规定”。其中,“条文主旨”是对条文的内容概括,展现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立法背景”解释相应的立法与实践背景;“条文释义”是每条的核心内容,通过引用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方式,从法律角度解释相关概念,解释条文含义;“相关规定”是对本条解读中出现的相关法规名称及序号的罗列,为读者提供延伸阅读。最后,本书在每章结尾设置“案例分析”版块,分析涉及本章法条的具体案例,内容包括:案情简介、核心问题、裁判要旨、专家评析等。
作者简介
叶林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核心专家“马工程”《商法学》首席专家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亚太仲裁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立法专家顾问,《期货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高级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海淀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暨咨询委员会委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胜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培训中心兼职教授等。著作1. 《公司治理制度:理念、规则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独著)2. 《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马工程教材首席专家、作者)3. 《期货期权市场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主编、作者)4. 《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独著)5. 《证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主编、作者)6. 《公司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主编、作者)7. 《公司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独著)8.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作者)9. 《少数派股东的救济措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译)10. 《公司设立与改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作者)11. 《中国证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独著)12. 《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版。(独著)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术语】 第四条 【国家政策】 第五条 【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六条 【守法和“三公”原则】 第七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原则】 第八条 【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 【自律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和方式】 第十二条 【禁止操纵市场】 第十三条 【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六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二节 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 【品种上市机制】 第十八条 【账户实名制】 第十九条 【入场交易主体】 第二十条 【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程序化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持仓限额】 第二十四条 【实际控制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收费】 第二十六条 【交易确定性】 第二十七条 【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信贷、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报告禁止交易行为】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条 【衍生品交易场所】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单一协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主协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 【履约保障】 第三十五条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第三十六条 【交易报告库】 第三十七条 【集中结算】 第三十八条 【授权国务院制定办法】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九条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条 【保证金、权利金】 第四十一条 【强行平仓】 第四十二条 【结算违约处置】 第四十三条 【结算和交割财产优先用于履约】 第四十四条 【期货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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