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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评注(侵权责任编共2册)

民法典评注(侵权责任编共2册)

  • 字数: 982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作者: 编者:邹海林//朱广新|责编:黄丹丹//汪洁琼//耿旭冉//刘海龙//潘环环等
  • 商品条码: 9787521610666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886
  • 出版年份: 2020
  • 印次: 1
定价:¥19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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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第一,历史由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或功能。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内容。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最为全面具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证责任。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证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适用性。第五,其他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其他各分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邹海林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邹海林研究员长期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并发表多篇代表性学术论文。邹海林研究员多年来一直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期间,亦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并提出诸多建设性意见,对一些条文的确立与完善贡献了智慧。朱广新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广新研究员长期致力于合同法的研究,并出版学术专著《合同法总则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期间,朱广新研究员多次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立法咨询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并为立法机关采纳。
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债法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狭义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充分条件之数人分别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非充分条件之数人分别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冒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的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中的监护人和受托人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害的侵权责任和公平补偿责任;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一删除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恢复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第三人在教育机构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和追偿权】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生产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和相互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预防性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追踪观察义务】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惩罚性赔偿】 第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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