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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评注(继承编)/法学研究所民法典研究丛书

民法典评注(继承编)/法学研究所民法典研究丛书

  • 字数: 354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作者: 编者:陈甦//谢鸿飞|责编:吕静云//胡艺//杨智
  • 商品条码: 9787521612691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18
  • 出版年份: 2020
  • 印次: 1
定价:¥69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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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第一,历史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或功能。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内容。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最为全面具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证责任。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证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适用性。第五,其他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与其他各分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陈甦,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学研究》主编。陈甦研究员积极参加国家立法活动,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副组长。陈甦研究员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确立与完善贡献了智慧。陈甦研究员目前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交办课题“民法典编纂研究”,并且担任法学所民法优势学科负责人等。谢鸿飞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研究员多年致力于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并发表多篇重要学术论文。谢鸿飞研究员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小组秘书长全程深度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并多次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立法研讨会,对诸多条文的确立与完善贡献了智慧。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00I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对继承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和死亡顺序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放弃和遗赠的接受或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遗产酌给请求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遗产分割的原则与程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遗赠与遗嘱信托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继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和变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被继承人死亡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共有财产的分出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不依遗嘱处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继承权的实现】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方对继承所得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主遗产的归属】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的执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遗产债务的清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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