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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

  • 字数: 476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作者: 编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商品条码: 9787521606751
  • 版次: 7
  • 开本: 32开
  • 页数: 531
  • 出版年份: 2019
  • 印次: 1
定价:¥59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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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 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9年开 始对民事诉讼法一本通进行第七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 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 目标。该书以民事诉讼法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 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 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 参考书。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 别 管 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第二节地 域 管 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 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 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 第七十条【书证和物证】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证人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第八十条【勘验笔录】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八十三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 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九十五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九十八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 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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