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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救济程序论/宪政论丛

中国行政救济程序论/宪政论丛

  • 字数: 290
  • 出版社: 北京大学
  • 作者: 沈福俊
  • 商品条码: 9787301137321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07
  • 出版年份: 2008
  •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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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无救济即无权利。我国行政执法时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大量发生,而对 行政救济制度的研究明显不足。本书对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特别是行政救济程 序制度从各个角度进行了总体性的分析,并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 和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机制作了专门研究,以期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及其 相关的理论体系,使公平、公正理念贯穿于行政救济程序之中,从而在实践 中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作者简介
沈福俊 男,1961年12月出生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律学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上海市立法研究所法律顾问、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法治专家组成员、广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咨询专家、上海市检察官培训中心兼职教授、上海市法制讲师团高级讲师等。主编、参编的主要著作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卷》、《当代中国的法制新理念——论依法治国方略》、《预防职务犯罪规范行政行为》等十余部,在《法学》、《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报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五十余篇。曾获华东政法大学首届“本科课程优秀主讲教师”称号,并获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申银万国奖教金”、上海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三等奖等。
目录
第一章 构建和谐社会与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前提:理性看待行政纠纷 (一)行政纠纷 (二)必须理性看待行政纠纷 第二章 现代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救济与行政救济程序 一、行政救济的内涵 (一)关于行政救济涵义与范围的分析 (二)关于行政侵权及其与行政救济的关系 (三)关于作为行政救济产生前提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救济程序的意义 (一)行政救济程序的内涵 (二)行政救济程序的功能 第三章 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分析 一、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制度 (一)法治背景下的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制度 (二)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制度的组成体系 二、我国行政救济程序的意义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完整建立,表明我国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政法的产生 (二)行政救济制度直接促进了依法行政原则和理念的形成 (三)行政救济制度表明以人为本精神的凸显和行政立法理念的转变 三、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完善行政救济程序制度 (一)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协调之处 (二)构建和谐的行政救济程序 第四章 构建和谐的行政复议程序 一、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复议 程序的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程序 (二)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三)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程序 (四)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程序 二、我国《行政复议法》背景下的行政复议程序问题分析 (一)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之一:与行政行为中的听证程序之比较 (二)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不足之二:其他程序规则的缺失 三、构建和谐的行政复议程序:实践的尝试与理论的思考 (一)必须树立行政复议理应具有最完善的行政程序的理念 (二)吸收有益的程序规则,促进行政复议程序的和谐 四、完善与局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分析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规定 (二)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评析 (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局限与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 第五章 我国行政诉讼程序规则的协调 一、行政诉讼观念与行政诉讼立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些反思 (一)影响行政诉讼立法与实践的几个主要观念 (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立法的几点思考 二、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 (一)从一则案例看我国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所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选择结果的不同使公民权利的保护陷入两难境地 (三)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途径:在一定范围内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三、加强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问题与构想 (一)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加强对行政复议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二)行政复议行为的可诉性决定了对其实施全面、有效的司法监督的可能性 (三)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监督体制的缺陷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的构想 四、行政诉讼规则之间的和谐与协调:以被告的举证规则为视角 (一)被告举证规则是行政诉讼程序的中心内容 (二)完善与不足并存: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被告举证规则分析 (三)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程序规则的和谐与协调 第六章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专题研究 一、理念指导下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实践 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由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新机制”不具有合法性 四、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必须以完善制度为前提 五、让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走向和谐统一:《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所作的努力 (一)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能和建议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 (二)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前提下准许撤诉的条件 (三)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进行了统一界定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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