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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裁判规则
字数: 37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编者:李舒//唐青林//袁惠|责编:李璞娜
商品条码: 9787521623987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383
出版年份: 2022
印次: 1
定价: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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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案例为切入点,对合伙纠纷领域各类裁判规则进行解读,为读者提供裁判规则适用建议。内容上: 一是囊括了合伙关系的认定、合伙份额的转让、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利润的分配与责任的承担、退伙入伙、解散清算等全部环节。每一章节下即是针对该环节常见多发问题的具体分析。二是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裁判的案例,从案例本身出发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为读者解读类案适用原理。三是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总结败诉方的败诉经验,以此为鉴,为当事人或律师对类似案件的操作提供指引。同时,本书在延伸阅读部分,加入与正文分析案例同类的案例,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反观点的案例予以展现,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实践态度。
作者简介
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金融与银行业务、公司业务、执行与破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国内外数十家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需求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法学研究》。袁惠,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专注于公司业务、破产业务、商事诉讼与仲裁等实务领域。
目录
第一章 与合伙关系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 01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02“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本质特征 03一方提供投资协议、投资明细、投资汇款等证据证明是合伙关系的,应认定为合伙关系 04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是区分合伙关系和借贷关系的关键 05合伙协议中约定只收取利润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06合伙组织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与出借资质的公司之间不形成合作开发关系 07当事人之间约定共同购买公司股权,不能认定为形成合伙关系 08合伙协议中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当事人之间不构成个人合伙关系,构成合同关系 09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是为确认借款数额及保证债务履行的,不成立合伙关系 10合伙协议中约定借用企业房地产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伙协议无效 11合伙各方在未取得采矿权证的情况下进行无证开采,属于协议履行的问题,不影响合伙采矿协议的效力 第二章 与合伙份额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 12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3未明确表示反对,可认定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 14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合伙份额出让方没有“反悔权” 15对外转让合伙份额时即使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协议亦有效,但其他合伙人享有撤销权 16夫妻一方作为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受让人仍可善意取得 17合伙人对内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18名为个人独资实为合伙,登记的投资人擅自对外转让全部份额时,受让人知道合伙关系存在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19受让人不知隐名合伙人存在时,受让显名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对隐名合伙人产生效力 20隐名合伙人能够证明其为合伙份额的实际享有人时,该合伙份额可排除强制执行 21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中未约定采矿权转让内容的,不应认定为转让采矿权 22矿山合伙企业转让全部财产份额,不导致采矿权主体变更 23受让人明知出让人未足额出资时仍受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出让人无须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4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合伙份额 第三章 与合伙事务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25合伙企业规定了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对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处分行为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 26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合伙企业应承担担保责任 27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全面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8执行事务合伙人越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的善意和全体合伙人的真意推定均能使担保合同有效 29普通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对比) 30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在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时,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31合伙人可以承包经营所在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有效 第四章 与合伙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相关的法律问题 32审核报告认定的投资额和利润与散伙协议中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33请求分配合伙利润的合伙人,即使未实际参与合伙经营管理,也要承担合伙利润证明的举证责任 34隐名合伙人对合伙收益无独立请求权,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5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 36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不能同时追加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37名义上为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由各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不影响各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3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9合伙企业因兼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普通合伙人仍需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0被侵权人单方免除一方合伙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对剩余全部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1普通合伙人未按约出资,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 42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与有限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4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对赌有效 44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5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投资人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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