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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法院审理案件观点集成丛书

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集成/法院审理案件观点集成丛书

  • 字数: 525
  • 出版社: 中国法制
  • 作者: 编者:贾林青//林少兵
  • 商品条码: 9787509367285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570
  • 出版年份: 2016
  • 印次: 1
定价:¥86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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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 法院审理案件观点集成》丛书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 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 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 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 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法院审 理案件观点集成丛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某一 类型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 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贾林青、林少兵主编的《法院审理担保案件观点 集成》为其中一册。
作者简介
林少兵,1964年4月生,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兼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主持或参与深圳全市法院课题调研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关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内部纠纷现状和解决对策》(获深圳全市法院调研成果三等奖)、《保险法适用法律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获广东全省法院调研成果一等奖);参与广东全省法院课题《关于银行卡民商事案件的凋研报告》调研(获深圳全市法院调研成果特等奖);在《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参与撰写《深圳法院20年》和《适用担保法重大疑难问题》两书。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以来,从事民法、商法、公司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律师实务等课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独立或者与人合著民法、商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等领域的数十本(套)著作,发表论文百余篇。代表作包括《保险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海商法》《信托法》《中国信托市场运行规制研究》《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等,并主持完成了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信托市场的法律调控”的研究,参与完成了 优秀年青教师基金项目“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等多项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研究。
目录
第一章 担保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担保是否有效的依据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认定其有效 三、独立担保在国内商事交易中的独立性应予以否定 四、民间借贷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非当然影响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五、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无效 六、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担保有效 七、诉讼担保不同于债权担保,应从诉讼审理完毕时起算其诉讼时效 八、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提供担保后,其与债务人签订具有担保意思表示的合同,构成反担保 第二章 保证 一、民营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成为保证人 二、股东承诺对公司减资前的债务继续承担责任的,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 三、分支机构对其未经授权而提供的保证无效具有过错,债权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有过错 四、保证人以附条件强制债权收购方式在P2P借贷中向出借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条款有效 五、公司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 六、保证期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的盖章不能推定为重新建立保证合同 七、保证人承诺“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时的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八、主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能推定其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得以另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二、借款人将被保证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其在商业银行的旧贷利息,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十三、保证人明确放弃以特定借款用途作为其担责前提的,则对以新贷还旧贷形成的借款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主合同当事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保证人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其提供保证担保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应负举证责任 十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签订破产和解协议减免债务的,并不免除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十七、债务人政策性破产的,并不当然免除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 十八、债权人有权根据其与保证人的约定选择担保的行使顺序 十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院应当作出实体裁判 二十、保证人还款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二十一、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非典型担保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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